试用期长短、工资标准、社保缴纳时间,都是劳动合同里必须明确的内容。
不少求职者入职时对合同内容看得比较快,事后才发现约定的岗位、薪资与面试时说的不一致。人社部门提示,签订劳动合同时有几项内容应当逐条看清。
一是合同期限与试用期。试用期长短与合同期限挂钩,不能由用人单位随意设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是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相应比例,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转正后再缴」为由拖延不符合规定。
四是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岗位实行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还是不定时工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
五是合同文本应当一式两份,劳动者本人留存一份。若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合同文本,可向人社部门反映。